一人同时任职俩单位是否合法?遇工伤谁担责?
近日,一份双汇公司在职员工被雨润公司任命的文件在网上传播,在雨润的这批任命中甚至还有双汇公司的在职员工。放下这两家公司之间的“爱恨情仇”,不少公众十分好奇,一名劳动者是否可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呢?若真的出现了“一人两用”又会引发怎样的法律问题?
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名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结合产生的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还包括人身即行政隶属关系,不同于约定的劳务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除了上述比较特殊的人员外,在其他类型的双重劳动关系情形下,也应类推适用《劳动争议解释(三)》第八条规定,认定多个劳动关系的存在,依据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解决相关的劳动争议。因此,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持有条件的认定态度。
“一人两用”遭遇工伤谁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职工同时在两个单位工作的情况,发生工伤时由为之工作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我国法律虽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存在,但用人单位聘用在职员工存在一定风险。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法定义务。发生工伤时,由为之工作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如果新用人单位招录了与其他用人单位已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员工在为其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相应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相反,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时,新用人单位如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该用人单位需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