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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民事诉讼经济补偿金

作者:     时间:2020-11-24
 详细内容:
天津民事诉讼案情梗概
小李于2018年1月份就职于某公司,其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提成、加班费、奖金和津贴。公司因受到疫情影响效益低迷,拖欠小李五个月的工资,小李于2020年7月份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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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何谓经济补偿金?未解除劳动合同状态下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助。从字面示意我们就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是以劳动合同解除为前提的。

PART 02
天津民事诉讼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本案中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41条 经济性裁员
劳动法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本案中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未足额支付报酬的应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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